2021-10-25 16:46:43 信阳人事考试网 //xinyang.huatu.com/ 文章来源:华图教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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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按照《民法总则》对法人的分类,社会服务机构属于:
A.营利法人
B.特别法人
C.捐助法人
D.社会团体法人
C【解析】本题考查民事主体知识。社会服务机构主要包括社会保障福利服务、社会风俗改造等精神文明服务,基层社会群众自我教育管理等民主建设服务,社会团体管理等社会行政管理性服务。根据《民法总则》第八十七条,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,不向出资人、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,为非营利法人。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基金会、社会服务机构等。根据《民法总则》第九十二条,具备法人条件,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、社会服务机构等,经依法登记成立,取得捐助法人资格。所以,社会服务机构属于非盈利法人,也属于捐助法人。C项正确,当选。因此,选择C选项。
2.王某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,下列都健在的近亲属中,不享有继承权的是:
A.王某的父亲
B.王某的女儿
C.王某的妻子
D.王某的哥哥
D【解析】本题考查继承法知识并选错误项。根据《继承法》第十条,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:第一顺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。第二顺序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继承开始后,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,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。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,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。选项中ABC项为第一顺序继承人,D项为第二顺序继承人。当继承开始后,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,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。所以他的哥哥没有继承权。因此,选择D选项。
3. 王某采用银行按揭方式购买李某的一套二手房。5月3日王某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,5月5日王某支付了首付款,5月15日双方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,5月20日办理完毕房屋抵押登记,5月21日银行将贷款按照王某的要求作为王某支付的购房款支付给李某,5月22日李某将房屋移交给王某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王某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时间是:
A.5月3日
B.5月15日
C.5月21日
D.5月22日
B【解析】本题考查物权知识。根据《物权法》第九条第一款,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经依法登记,发生效力;未经登记,不发生效力,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根据《物权法》第十四条,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,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。王某和李某于5月15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,登记后,物权转让发生效力。此时王某取得房屋的所有权。因此,选择B选项。
4. 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,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。乙提出的下列理由可以成立的是:
A.甲以揭发乙父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
B.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
C.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
D.甲婚前慌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有房,乙婚后发现上当受骗
C【解析】本题考查婚姻法知识。根据《婚姻法》第十条,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,婚姻无效。甲与乙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,婚姻无效,理由成立。根据《婚姻法》第十条,下列情形之一的,婚姻无效:(一)重婚的;(二)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;(三)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,婚后尚未治愈的;(四)未到法定婚龄的。A项:甲有胁迫行为,但胁迫并不是婚姻无效的理由,并不成立。A项错误。B项:乙在登记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,但是在乙起诉之时已达到法定婚龄,根据《婚姻法解释(一)》第八条,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,但是申请婚姻无效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,法院也不会判决婚姻无效。该婚姻有效。B项错误。D项:甲虽有欺诈行为,但是欺诈不是婚姻无效的法定原因,所以不成立。D项错误。因此,选择C选项。
5.甲、乙在丙地签订电视机买卖合同,约定在丁地交货,但未约定价格,在履约时遇电视机价格上涨,甲、乙对价格各有异议相持不下,这时,电视机价格应当按照:
A.合同订立时丙地的市场价格执行
B.合同履行时丙地的市场价格执行
C.合同订立时丁地的市场价格执行
D.合同履行时丁地的市场价格执行
C【解析】本题考查合同法知识。根据《合同法》第六十二条,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,适用下列规定:(一)质量要求不明确的,按照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履行;没有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,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。(二)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,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;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,按照规定履行。综上,根据第(二)项,应该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,甲、乙订立合同时约定在丁地交货,所以履行地是丁。因此,选择C选项。
6.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不包括:
A.继续履行
B.采取补救措施
C.支付定金
D.罚款
D【解析】本题考查合同法知识并选错误项。A项: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一百零七条,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由此可知,继续履行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。A项正确。但不符题意,排除。B项: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一百零七条,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由此可知,采取补救措施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。B项正确。但不符题意,排除。C项: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条,当事人可以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。债务人履行债务后,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。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由此可知,支付定金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。C项正确。但不符题意,排除。D项:《行政处罚法》第八条规定,行政处罚的种类:(一)警告;(二)罚款;(三)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;(四)责令停产停业;(五)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;(六)行政拘留;(七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。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措施。因此,选择D选项。
7.关于民事诉讼,下列说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:
A.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
B.二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
C.起诉时,只能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
D.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
C【解析】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知识并选错误项。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二十条,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,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。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,可以口头起诉,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,并告知对方当事人。故起诉时,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,也可以以口头形式起诉。C项错误,但与题意相符,当选。A项: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十条,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,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、回避、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。A项正确,但与题意不符,不当选。B项: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四十条,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,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。合议庭的成员人数,必须是单数。发回重审的案件,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。审理再审案件,原来是第一审的,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;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,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。B项正确,但与题意不符,不当选。D项: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一百五十七条,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、权利义务关系明确、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,适用本章规定。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,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。故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。D项正确,但与题意不符,不当选。因此,选择C选项。
8. (多选)某公司职工王某下班骑自行车回家的路上,绕道去买菜,返回途中与一辆机动车相撞,致手臂骨折。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。关于王某所受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,下列说法正确的是:
A.应认定为工伤,因为王某所受伤害发生在下班途中
B.应认定为工伤,因为王某所受伤害非自己主要责任造成的
C.不应认定为工伤,因为王某改变了下班回家的合理路线
D.不应认定为工伤,因为该案属于第三方侵权
AB【解析】本题考查社会法知识。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,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:……(六)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的;……又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六条,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“上下班途中”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:(一)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、经常居住地、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;(二)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;(三)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,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;(四)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。可知绕道去买菜是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,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,又因为在本案中由于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。所以可以认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。因此,选择AB选项。
9. 以下情形中,经批准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是:
A.残疾人沈某骑三轮车为家具市场送货的月收入
B.大学生刘某勤工俭学获得的收入
C.甲买彩票中了20万元
D.陆某因为急需治病转让房屋获得的收入60万元
A【解析】本题考查个人所得税法。
第二步,根据《个人所得税法》第五条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,具体幅度和期限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,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:(一)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;(二)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。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,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。A项“残疾人沈某骑三轮车为家具市场送货的月收入”为“残疾人所得”,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。A项正确,BCD项为干扰项,并不符合法定减免情形,排除。因此,选择A选项。
10.关于辩护人,下列说法错误的是:
A.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,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
B.外国人、无国籍人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作为辩护人
C.危害国家安全犯罪、恐怖活动犯罪、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,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,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
D.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,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、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
A【解析】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知识并选错误项。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,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,有权委托辩护人;在侦查期间,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。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。而不是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”。A项说法错误,但与题意相符,当选。因此,选择A选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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